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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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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苏州科技城医院综合商业保险项目院内论证会公告

2021-07-19 作者:后勤保障处  来源:苏州科技城医院 浏览量:


苏州科技城医院对本院综合商业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公开招标前院内论证

一、论证会项目名称及预算:

序号

名称

服务期限

预算总价(万元)

备注

1

综合商业保险

2021.9.6-2023.9.5

120

 

二、论证会信息

论证方:苏州科技城医院

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漓江路1      邮编:215153    

联系人:老师                        电话:0512-69584905

三、报名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172317:00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问询表(格式见附件)及报名资料送达联系人处。

1. 论证会报名资格要求:

A、论证响应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招标活动前经营活动中三年内,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论证响应单位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

1)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非苏州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必须授权其苏州市区(指高新区、工业园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进行论证响应,须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企业授权书;

2.本次论证会不接受联合论证

四、院内论证响应文件组成(必须按以下要求及顺序编制目录和对应页码装订成册,不按要求制作论证标书的院方有权取消其本次谈判资格。)根据院方使用部门实际需求制作论证标书一式10份。

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1论证响应报价报价文件需盖章后单独密封在信封里,会前交给工作人员

1.1.1总报价表

1.1.2分项报价表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论证响应主体营业执照总公司营业执照(如有))

1.3 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5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一)保险内容接受情况

1.6 针对本项目的承保方案响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条件接受情况承保服务接受情况理赔服务接受情况没有任何特殊限制条件其他优惠条件等)保险方案接受情况和主要承保条件、论证响应单位响应内容与论证公告方案要求的差异一览表及上述承诺的其它承保优惠条件或增值服务论证响应单位在响应论证公告要求的基础上的优惠条件说明);

(二)服务方案及能力比较

1.7  服务机构设立情况

    1.8服务人员工作经验

1.9服务承诺及方案制订

1.10服务质量承诺及监督措施

1.11防灾防损承诺及方案制订

1.12针对论证单位特殊情况所制定的保险方案及赔付内容比较

论证响应单位履约能力及其他比较

1.13类似医疗机构承保经验(责任险、财产险)苏州地区类似医疗机构承保业务规模及介绍、承保经验2019-2021年分别列明);(以报保险监管部门报表为准)

1.14类似医疗机构理赔经验苏州地区类似医疗机构承保业务处理保险赔案的经验。

1.15保险公司荣誉                                                          

1.16保险公司资质

1.17保险公司服务评价

1.18保险公司对本身所具备的主要竞争优势的书面阐述和公司简介

1.19其它需要声明或附加的事项;

1.20 资格证明文件

1.20.1论证响应单位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20.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论证响应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论证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论证响应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20.3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的相关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20.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1.20.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性质的论证响应单位应在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例如完成本项目所使用的设备的购置合同或发票、本项目服务人员相关证书和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上述格式在不影响论证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前提下,各论证响应单位可进行微调但顺序不变

 

 

2论证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论证响应文件按上述格式编写,并在首页编制论证响应文件目录”。 论证响应书单独装订并用文件袋或文件盒密封。

2.2论证响应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各参加论证会在谈判前,须认真阅读本论证会公告,完全了解并接受其所有条款及要求。并在谈判时将响应文件一式10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9份)

 

 

五、保险方案要求:

1、财产一切险

被保险人

苏州科技城医院

保险财产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1号

保险期限:

二年(按实际投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1581058637

免赔额:

1、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

2、地震引起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附加条款

1、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

2、灭火费用条款(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3、专业费用条款(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10%

4、清理残骸费用条款(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5、额外费用条款(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6、重置价值条款

7、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8、自动升值条款(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9、资产增加条款(以保险金额的20%为限)

10、自动承保新营业场所条款

11、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12、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13、错误及遗漏条款

14、不可控制条款

15、九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16、预付赔款条款

17、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

18、烟损条款

19、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倒塌条款(每次事故免赔RMB20万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另赔偿限额单次RMB500万,累计为RMB1000万。)

20、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21、地震海啸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80%,免赔:地震引起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2、恶意破坏条款

23、建筑物变动条款

24、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25、恐怖活动条款(限额:主险保险金额的70%。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0万元)

2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27、自然扩展条款

28、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29、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30、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31、露天存放及建议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

32、碰撞损失条款

3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限场址内责任)

34、检修扩展条款

35、临时移动扩展条款(保险金额的15%

36、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00%

37、损失通知条款

3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9、空运费扩展条款(限额:RMB:50万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40、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RMB100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机器损坏险

被保险人

苏州科技城医院

保险财产地址:

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1号

保险期限:

二年(按实际投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553542305

免赔额:

1、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

2、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倒塌条款(每次事故免赔RMB20万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另赔偿限额单次RMB500万,累计为RMB1000万。)

附加条款

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4、专业费用条款

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倒塌条款(每次事故免赔RMB20万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另赔偿限额单次RMB500万,累计为RMB1000万。)

6、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7、抢险施救条款

8、资产增加条款

9、重置价值条款A

10、索赔费用条款

11、空运费用条款

12、特别费用条款

3、公众责任险

被保险人名称

苏州科技城医院

营业场所

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1号

保险期限

二年(按实际投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相关法律费用

3、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赔偿限额

每人每次人身事故赔偿限额:1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5000

免赔额

每次事故财产免赔额: 500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扩展条款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2、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3、电梯、升降机责任条款

4、停车场责任条款

5、恐怖活动条款

6、急救费用及急救治疗责任条款(限额:损失金额的10%

7、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8、救火费用条款

9、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0、社交及娱乐康体活动条款

11、取消保单条款-保险人:九十日通知生效,被保险人:七日通知生效

12、预付赔款条款

13、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

14、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

15、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16、锅炉爆炸条款

17、错误、遗漏及解释错误条款

18、车辆装卸条款

19、租户责任条款

20、灭火及水损责任条款

21、交叉责任条款

22、契约责任条款

23、出租人责任条款

24、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25、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26、违反保证条款

27、无法控制条款

28、因公出差责任条款

4、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1号

保险期限

二年(按实际投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保险人数

按实际投保人数(预计1090人)

赔偿限额

工伤/意外身故赔偿限额

200000元

工伤/意外伤残赔偿限额

200000元

工伤/意外误工费 

100元/天,最赔付180天

医疗费用 

20000元/

免赔额

工伤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超过免赔部分按90%赔付

误工费免赔:5

扩展条款

1、上下班途中责任条款

224小时个人意外事故条款(增加意外医疗费用的赔偿,但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RMB10,000元,且包含在每人总赔偿限额之内;本条款意外医疗费用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超过免赔部分按80%赔付。)

3、临时海外公干条款

4、国内公出条款

5、食品、饮料中毒条款

6、就餐时间条款

7、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

5、停车场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1号

停车场地址

苏州科技城医院地址项下所有停车场、车库车位

保险期限

二年(按实际投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

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车位数量

700车位(涵盖露天和地下车库)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000.00

其中人员伤害赔偿限额          300,0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               3,000,000.00

免赔额

1、每次事故无免赔

特别约定

1、本保险责任扩展因停车场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所属雇员及职工的个人财产及人身伤亡的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服务方案要求:

1、甲方(采购单位)授权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投保、理赔、风险管理等保险经纪服务,一旦成交,中标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采购单位)及保险经纪公司共同拟定《三方服务协议》,该协议作为服务的基本依据之一,同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人员配备:

2.1对本采购项目须设立专项服务小组,由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共同成立,保险经纪公司配备项目组长1名、客户服务专员1,保险公司配备项目经理1名,共同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求为甲方(采购单位)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提供专项小组名单)。

2.2根据相应文件内容,配合投保人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和保费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3、承保服务:

3.1采用纸质和电脑数据相结合的建档方式,供相关部门参阅。

3.2指定专门的客服人员,接受各方咨询,解释相关保险内容。

3.3定期走访项目专员,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后续的参保工作做好准备。

3.4每月按时向医院汇报上月的承保及理赔情况。

4、理赔服务:

4.1保险服务基础标准:

4.1.1统一实行24小时接报案;

4.1.2统一实行24小时查勘;

4.1.3统一实行24小时救援;

4.1.4统一实行8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

4.1.5统一实行24小时投诉服务;

4.1.6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4.2设立专人专门窗口负责受理医院赔款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理赔、财务、信息技术等环节的高效畅通。

4.3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

4.4配合被保险人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让保户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4.5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4.6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简化理赔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

4.7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及时确定赔偿金额:资料齐全后10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4.8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4.9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

4.10及时登记理赔相关信息,每月向医院汇报未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汇报。

5、其他保险服务承诺:

5.1定期沟通制

双方良好的沟通有利于保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将:

5.1.1 定期例会

每季度与投保人召开保险工作例会,通报保险事故情况、理赔进展情况、商定各项服务计划和共同解决需双方协调的事宜;并建立客户档案。

5.1.2定期统计

将每月向投保人提供赔案统计报表,以便及时掌握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加快赔案处理速度。赔案统计报表建议包括的内容:出险时间、出险人员、出险人员年龄、出险原因、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预付赔款金额等。

5.2培训机制

定期不定期组织被保险人并提供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合同责任及条款解释、保险事故索赔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5.3风险管理计划

每年举办一次针对疾病预防,意外事故防范的活动,培训活动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共同拟定。

5.4 提供业主方要求的其他保险服务。

 

、报价要求:

1. 各家论证响应单位根据院方报价格式一次报定最终成交价格

2. 报价单及分项报价表需单独密封在信封里,会前交给工作人员。

院内论证时间、对规定时间内报名登记单位医院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 请提前15分钟到场,抽签决定介绍的先后次序,每家介绍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请勿超时。 

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电话0512-69584905咨询。(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各参加论证会须认真阅读本论证会公告,完全了解并接受其所有条款及要求。并在论证时将响应文件一式10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9份),参与多项不同产品竞争的需要分开做论证标书。会议开始前连同报价单(一次报价)交给工作人员。

问询表 (1).xls

2021年财产险院内论证会公告.doc